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要求保证遵纪守法的实现案例

2022-02-24 09:13发布

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要求保证遵纪守法的实现案例

倪红兵

 

无论是实施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还是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都要求企业做到遵纪守法、守法经营、满足顾客和相关方的合理合法要求,遵纪守法的前提就是要充分了解与自身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融入自身的工作中实施管理,才是保证遵纪守法的基础。

 

案例一.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5.1.2条款规定了“当环境温度为25℃时,工业锅炉外壁表面平均温度不得超过50℃”。

某食品加工企业的工业锅炉外壁各部位的表面平均温度达到了56℃,动力车间负责人认为锅炉尚能正常运行,外壁主要是炉门温度较高,员工操作时也有手套防护防止烫伤,但为考虑能耗是否合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也未考虑缺少比较锅炉保温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缺少能源基准),不符合GB/T23331-2012标准“4.4.4能源基准”条款的相关要求。

 

案例二.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3.1.3 条款规定“采用火苗床燃烧的工业锅炉,实际操作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排渣含碳量,其排渣含碳量控制数值在附录表A3中列出”。

某万家耗能企业拥有锅炉容量在0.6 MW5.6MW的火床燃烧工业锅炉8台,未考虑排渣的含碳量要求,锅炉工反映其有2台老旧锅炉排放的煤渣经常明显存在“黑炭”现象,说明燃烧不充分,企业也无排渣的含碳量检测要求(按《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规定其使用无烟煤的排渣碳含量应<28%),不符合《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也不符合GB/T23331-2012标准“4.5.5运行控制”条款的相关要求。

 

案例三.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4.5.6规定“对热效率过低或热耗过高的设备,应改进结构、调整操作,必要时及早淘汰更新。对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淘汰产品按规定限期淘汰。附录A表A5中列出工业锅炉最低热效率指标”、 表A5工业锅炉最低热效率中规定以满负荷进行燃烧时“<0.35MW容量的锅炉的热效率应≥58%、≥0.350.7MW容量的锅炉的热效率应≥60%、>0.72.8MW容量的管理的热效率应≥65%、≥2.87MW容量的管理的热效率应≥70%、≥7MW容量的锅炉的热效率应≥74%”。

案例二所述企业没有关注其锅炉是否属于淘汰产品,同样没有测算其8台锅炉(油漆是2台老旧锅炉)的热效率,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也不符合GB/T23331-2012标准“4.5.5运行控制”条款的相关要求。

 

案例四.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规定“凡生产过程中利用电能进行化学分解以获取所需产品(或半成品)的工艺过程,在合理电流密度下,应严格控制与电能消耗有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电流效率、平均槽电压、单位产品电耗”、“每个电解槽的泄漏电流应小于槽组电流的0.1%0.2%,或电解槽系列两端对地电压偏差值小于或等于±10%。”、还规定“电解、电镀的直流网络应采取措施,降低电压损失。在额定负荷下电力整流设备至电解、电镀槽的母线电压降应小于下列指标:a)电解生产1.5Vb)电镀生产1.0V”。

某冶炼企业的综合回收系统电积工序缺少对于电流效率、泄漏电流测试、母线电压降的控制要求,无法保证电解过程电效率的合理性,不符合《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的要求,也不符合GB/T23331-2012标准“4.5.5运行控制”条款的相关要求。

 

案例五.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规定“对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电加热设备,要配置电压、电流、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不包括电阻炉及电熔槽),进行监测记录,统计分析下列技术经济指标:a)单位产品电耗;b)电炉的效率;c)功率因数”。

某双金属材料企业按照《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确定了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电加热设备为主要耗能设备,安装了电表,每天安排专人抄表,每周总结电耗情况并与上年同期比较,但缺少对于这些电加热设备自身的电效率和功率因数的测算和分析。这种与上年同期比较的方法只是了解了能耗水平的变化而不是合理性的判定,不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就无法了解这些电加热设备个体能耗的合理性,因此企业的做法不符合《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的要求,也不符合GB/T23331-2012标准“4.6.1监视、测量与分析”条款的相关要求。

 

案例六.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3485-1998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规定“要充分利用天然光,建筑物的开窗面积及室内表面反射系数应符合GB50033的规定”。

GB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中规定了建筑采光的基本规定、采光标准值、采光质量、采光计算和采光节能等要求。

某企业所属的家电产品设计研究所的研发室窗玻璃均采用磨砂玻璃,由于光线较暗,所以即使是白天和晴天,员工也开灯办公(否则看不清)。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管理后,要求各个办公室在晴天时白天不能开灯办公,造成研究所的员工有许多抱怨,对能源管理也产生了一定的怨言和抵触。经能源管理体系外审提出检测光照度的建议后,企业自购了检测仪监测其研发室室内天然光,发现室内的照度只有510Lx-540Lx,不符合《GB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规定的属于Ⅰ类场所的设计室的要求的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得低于600Lx的要求。企业在磨砂玻璃遮光导致光照度不足的条件下,仅以节能降耗的理由提出不能开灯办公的要求缺少科学依据,此规定不合理,也不符合GB/T23331-2012标准“4.5.5运行控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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